宠物乐园里被别人的狗扑伤,到底该找谁赔?

在宠物乐园被别人的狗扑伤,犬只饲养人和乐园方要按过错分别担责,同类案件中受害人索赔金额达 30 多万元,法院认定两方均有责任。

2026 年 10 月 1 日,央广网报道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六十多岁的汪女士带着自家的比熊犬,在北京朝阳一家宠物乐园的小型犬活动区玩耍。一只没有佩戴牵引绳的拉布拉多犬跑来,把活动区的木门顶开一道空隙钻了进去,径直奔向抱着自家小狗的汪女士,最终将她扑倒在地。汪女士被送医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30 多万元。

庭审中,两方都坚称自己没有过错。犬只主人林女士说,她是按乐园的规则解开狗链的,乐园就应当负起管理责任;乐园方则坚持在园区内犬只的管理责任仍在饲养人。这种”互相推”的局面,在宠物类侵权纠纷里非常典型。

一、饲养人的责任:有没有牵绳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用白话说,饲养人的抗辩空间非常窄。本案中法院明确,汪女士是在小型犬活动区内正常活动,不存在故意引发事故或放任损害发生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换句话说,”我没让狗咬他、是狗自己跑过去的”,在法律上不成立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

如果是当地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规则会更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便受害人自己有过失,饲养人一般也不能免责。

除了民事赔偿,还有行政责任。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乐园的责任:收钱开门就要保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乐园对外收费营业,就属于这条规定的经营场所。三中院法官在案件中指出,乐园的设备设施在安全性上缺乏基本保障——小型犬活动区的木门被一只大型犬轻易顶开,这个细节直接说明了隔离措施不到位。

在这类案件里,吴丽玉律师通常会把乐园的入园规则、隔离设施照片一并调取,用来判断其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所以”入园后管理责任全归饲养人”这种说法,只是乐园单方的免责声明,不能对抗法定义务。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把两方都拉进来,按各自过错划定比例。

责任主体核心义务本案认定常见抗辩是否成立
犬只饲养人按管理规定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应担责“是乐园允许解链的”——不成立
乐园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人员尽安全保障义务隔离设施缺乏基本安全保障,应担责“责任全在饲养人”——不成立
受害人自己遵守园区规则、正常活动无故意、无重大过失,责任不予减轻—

三、出了门,牵绳这件事同样要算

园区之外,最常见的场景是遛狗不牵绳被车撞。这里有个流传很广的说法需要澄清:交警现场说的”没牵绳的狗一律按野狗处理”,只是通俗说法,不是法律定义。从法律上讲,没有牵绳的狗依然是饲养人的私人宠物,只是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责任划分看的是过错。如果机动车正常行驶,狗突然冲到马路上,车主通常无责;如果车主存在超速、分心驾驶等过错,就要按比例承担赔偿。湖北曾有判例:未牵绳的狗跑到乡村公路被撞,法院判定狗主人承担 80% 责任,车主承担 20%。车辆受损由狗主人按比例赔,狗受伤或死亡的损失同样按过错比例分摊。

吴丽玉律师(福州执业 9 年,专注侵权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谈到:”宠物伤害类案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责任主体的数量。当事人往往只盯着狗主人,但其实在乐园、商场、宠物医院这类收费场所发生的伤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单独成立责任的。两边一起列,赔偿落地率会高很多。”

四、索赔要准备哪几类证据

  1. 现场证据:事发区域的监控视频、隔离设施照片、园区规则与入园告知书的原件或照片。
  2. 犬只证据:是否佩戴牵引绳、是否属于当地禁养犬种、饲养人身份信息,向园区调取登记记录。
  3. 伤情证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以及后续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损失证据: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与收入流水、护理支出凭证,索赔金额要有票据支撑才站得住。

吴丽玉律师提醒,宠物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要在治疗终结后尽早申请,拖久了鉴定结论可能受影响。

赔偿项目的计算口径要一项项核对。汪女士索赔的误工费部分,需要以收入证明和实际误工天数支撑,具体举证要点可参考误工费的举证要点;伤残部分则要按鉴定等级换算系数,可对照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逐项核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几组问题在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

Q:狗主人说”我按乐园规则解的链”,可以不赔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要求饲养人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园区规则不能替代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饲养人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Q:宠物乐园能不能用一句”入园自负”免责?

不能。收费经营场所对进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格式化的免责声明不能排除法定责任。本案中乐园因隔离设施缺乏基本安全保障,同样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

Q:受害人在小型犬区正常活动,会被认定有过失吗?

一般不会。减轻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汪女士在小型犬活动区内正常活动,法院明确认定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Q:遛狗不牵绳被车撞,狗主人要赔车主修车费吗?

要看过错比例。湖北有判例判定狗主人承担 80%、车主承担 20%,车辆维修损失按此比例分担。若车主完全正常行驶而狗突然冲入车道,车主通常不承担责任。

Q:狗主人除了赔钱,还会被拘留吗?

可能。依据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写在最后

宠物伤人案件的索赔路径可以归纳成一句话:一面向饲养人主张未尽约束义务,一面向收费场所主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两条线同时推进。如果你或家人正遇到类似纠纷,可联系吴丽玉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处理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更新: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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