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的真实经过,足以让任何人感到愤怒与不寒而栗。
男子赵某与合伙人钱某计划在县城合伙开设一家餐厅,但因双方经济条件有限,迟迟凑不齐启动资金。面对资金缺口,赵某非但没有选择正当途径筹款,竟将罪恶的目光投向了自己最亲的人——年幼的亲生骨肉和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
赵某先是将自己年幼的孩子以70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钱款全部交给合伙人钱某作为餐厅启动资金。然而钱某表示资金仍不足,餐厅无法开业。赵某竟进一步提出:让钱某将他的妻子也”处理掉”。钱某随后将赵某的妻子转手卖出,获得28000元,却仅分给赵某8000元。
两人尚未等到餐厅开业,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拐卖所得共计15000元(赵某卖子7000元+分得的8000元)被全部没收。
争议焦点
焦点一:拐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很多人误以为,”自己的孩子,想怎么处置是自己的事”。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并未排除亲属关系。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焦点二:妻子是否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对象?
有人可能认为,丈夫”处置”自己的妻子不算拐卖。这同样是严重的法律错误。拐卖妇女罪的认定标准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婚姻关系不能成为阻却犯罪的事由。赵某将妻子交由钱某转卖,完全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焦点三:赵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赵某提出拐卖妻儿的方案并实施了出卖孩子的行为,钱某参与接收赃款并实施了转卖赵某妻子的行为。两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赵某系犯意提起者和主要实施者,为主犯;钱某参与实施拐卖,亦为主犯,但可酌情从轻。
焦点四:量刑是否过轻?
赵某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有公众质疑:拐卖亲生骨肉和妻子,仅判六年半是否过轻?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拐卖儿童1名、妇女1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多人,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同时,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但确实偏轻,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量刑仍有从严空间。
当事人困境
这起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被拐卖的妻儿。
赵某的妻子,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日复一日地为这个家默默付出。她从未想过,与自己同床共枕的丈夫,会把自己当作一件”商品”卖掉。当她被合伙人钱某转手卖给陌生人时,她经历了怎样的恐惧和绝望,外人难以想象。
而被卖掉的孩子,更是一个完全无法保护自己的无辜生命。一个本应在父母怀里撒娇的孩子,被自己的亲生父亲以7000元的价格卖掉——这个价格甚至不够一台普通手机的钱。一个孩子的命运,在父亲眼中甚至不值一部手机。
即便妻儿后来被解救,心理创伤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愈合。妻子遭受了至亲之人的背叛,对人的基本信任已经崩塌;孩子虽年幼,但被拐卖的经历可能影响其一生。

法律深度解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既遂,不以是否实际获利为要件。
二、出卖亲生子女的司法认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一是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的;二是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三是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但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
赵某以7000元的价格出卖亲生子女,明显不属于”送养”或”收取营养费”的范畴,其非法获利目的明确,构成拐卖儿童罪无疑。
三、拐卖妇女罪中婚姻关系的认定
婚姻关系不是拐卖妇女罪的豁免理由。丈夫将妻子”卖”给他人,本质上是将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即便妻子在”被卖”过程中没有反抗(可能因恐惧、胁迫等原因),也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
四、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本案中,赵某拐卖妇女1人、儿童1人,共计2人,尚未达到”三人以上”的从重标准,但出卖至亲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作为从重考量因素。
案件警示
一、人不是商品,亲人更不是筹码
无论经济多么困难,都不能将人——尤其是自己的妻儿——当作商品出售。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零容忍。
二、亲生父母出卖子女,法律同样严惩
血缘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法律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与拐卖他人子女同罪。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或违背。
三、遇到经济困难,应走合法途径
创业缺资金,可以申请贷款、寻找投资、缩减规模,甚至放弃创业,但绝不能以犯罪手段筹措资金。一旦触犯刑法,不仅餐厅开不成,等待你的将是铁窗生涯。
吴丽玉律师见解
看完这个案子的第一反应,是震惊,然后是愤怒。一个父亲,把自己的孩子以7000元卖掉;一个丈夫,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人贩子转卖——这样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
第一,我想强调:拐卖亲生子女不是”家事”,是犯罪。有些人觉得”孩子是我的,我想怎么处置是我的事”,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保护和抚养的义务,没有处置和出卖的权利。一旦出卖,就是拐卖儿童罪,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第二,婚姻关系不能成为拐卖妻子的挡箭牌。有极少数人认为”我把自己的老婆怎么了,别人管不着”。这是大错特错。妻子不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她是一个独立的人,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任何以出卖为目的的贩卖行为,不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都构成拐卖妇女罪。
第三,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关注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问题。在一些偏远地区,”卖孩子””卖老婆”这样的说法并非完全没有市场。法律意识的缺失,加上经济困难,很容易让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律师,我深感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在经历家庭暴力、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你怀疑有人被拐卖,请立即拨打110报警。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也欢迎联系我。法律是弱者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会尽我所能,守护这条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