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化名),32岁,福州仓山区人,与丈夫陈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陈某在福州某建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月收入约1.。林女士在一家私企从事行政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
2023年初,林女士偶然发现丈夫手机中与一名女性暧昧不清的聊天记录,经追问后丈夫承认已与对方保持婚外关系长达两年。更令林女士震惊的是,陈某在婚外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情人转账合计约,还以情人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的小型轿车。
林女士在与丈夫协商离婚时,陈某态度强硬,表示”要离就离,财产一人一半”,对转移财产的行为避而不谈,并威胁林女士如果打官司”一分钱都拿不到”。林女士一时不知所措,经朋友介绍找到笔者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 感情破裂认定:陈某与第三人保持婚外关系长达两年,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 财产转移追回:陈某向情人转账及购买车辆的行为,林女士能否要求追回?
- 子女抚养权:5岁的孩子应当由谁抚养?
- 损害赔偿:林女士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与第三人保持婚外关系长达两年,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二、关于转移财产的追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笔者解析:
- 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情人转账,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经林女士同意擅自处分,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以情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同样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林女士有权要求对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陈某在财产分割时应予少分。

- 出轨离婚精神赔偿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院考量因素:
- 孩子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
- 林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孩子一直主要由林女士照顾
- 陈某存在婚外过错,对孩子的成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最终判决:孩子由林女士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四、关于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陈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林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
经笔者代理,法院最终判决:
| 项目 | 判决结果 |
|---|---|
| 离婚 | 准予离婚 |
| 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按6:4比例分割,林女士分得60% |
| 转移财产追回 | 陈某转移的,其中归林女士所有 |
| 子女抚养权 | 孩子由林女士直接抚养 |
| 抚养费 | 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
| 精神损害赔偿 | 陈某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
林女士最终获得的总财产份额远超协议离婚方案,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提醒
笔者结合多年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经验,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 发现配偶有出轨迹象时,注意收集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酒店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但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及时掌握家庭财产状况:了解家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等财产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不要轻易签署离婚协议:在未完全了解家庭财产状况、未咨询专业律师之前,不要急于签署任何离婚协议。很多当事人在仓促中签署的协议,往往放弃了自己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
- 关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即使离婚时抚养权归对方,如果出现法定事由(如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患有严重疾病等),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财产的处理)
本文由福州本地法律从业者团队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笔者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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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自己的具体情况做针对性梳理,可联系吴丽玉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问题在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
Q:发现配偶出轨,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通常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配偶与第三人保持婚外关系长达两年,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Q:配偶把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能追回吗?
能。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向第三者的转账和以其名义购买的车辆,均被纳入分割范围。
Q: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无过错方据此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Q: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谁长期照顾孩子等因素。本案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Q: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什么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共同财产按6比4比例分割,无过错方分得60%。

